你的位置:首页 > 行政许可

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单

2017/11/20 14:43:08      点击:

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单

事项名称

粮食收购资格许可

许可类型

行政许可

办件类型

承诺件

审批依据

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7号)、黑政发[2011]78号

申报材料

(一)营业执照或者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或者《农民专业合
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    (二)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执行事
务合伙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;    (三)证明拥有粮食收购资金的
凭证;  (四)仓房或者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;  (五)所拥
有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技术人员资质证明;  (六)拥有粮食检验
仪器和计量器具的证明;  (七)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授权办理申
请临时收购资格许可的委托书。

审批条件

 (一)拥有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粮食收购资金;   (二)拥有
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1 0 0 0 吨以上(含1 0 0 0吨)粮食的场地,
从事稻米加工业务的粮食收购者还应当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
3 0 0吨以上(含3 0 0吨)粮食的可用仓房。 (三)具有经省级有
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技术人员(四)拥有
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、
天平、砻谷机、碾米机、容重器等检验仪器(五)只经营杂粮的粮食
收购者应当拥有1 0万元以上(含1 0万元)粮食收购资金,拥有或
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5 0吨以上(含5 0吨)粮食的场地 (六)拥有
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检验仪
器设备

审批程序

受理→现场查看→代表审核提交局务会→局务会研究决定→发证

法定时限

15工作日

承诺时限

10工作日

收费标准

收费依据

办理地点

龙江县粮食局